主承销商在与申请上市公司签署主承销商协议之日起至上市日为止,将提供如下服务

  • 筹备具有吸引力的企业介绍资料,以及发布有关首次公开募股的消息
  • 执行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尽职调查。
  • 及时发现并解决首次公开募股流程中潜在的问题。
  • 筹备上市预备审核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 回复交易所、监管机构的问询。
  • 评估申请上市企业的价值。
  • 管理个人及机构投资者的股票交易申请,并决定公募股价。
  • 确立并管理包括路演(Roadshow)在内的股票销售计划。
  • 企业上市后2年之内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代理人职责。

韩国交易所要求主承销商在外国企业上市后的2年内持续承担上市代理人的职责。同时,承销商须撰写该企业的企业投资分析报告。韩国交易所的在信息披露规定中明文规定上述要求,以提高承销商对尽职调查的责任性,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准确的企业信息。


在韩国KOSPI市场申请上市的外国企业,如果该企业在韩国境内拥有分支机构,并雇佣有可使用韩语进行信息披露业务的员工,则可不委任承销商作其上市代理人。但,在KOSDAQ市场申请上市的外国企业,无论在韩国境内是否拥有分支机构,均须与承销商签署信息披露代理人的委任合同。


承销商资格要求
为确保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考察公平、公正,如证券公司与申请上市企业存有利害关系则不得担任相应企业的承销商。或如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则证券公司亦不得担任相关外国企业的承销商:
  • 申请上市企业或其关联人*持有证券公司股份等**达到5%以上时;
    • 关联人:是指包括申请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第一大股东、相关公司, 相关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的伴侣、直系家属等在内的人员。
    • 股份 等:是指一切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可转换债券、可附新股认购权债券、交换债券、认股权证,以及任何类似证券等。
  • 承销商与其关联人所持申请上市企业股份之和达到10%以上时,
  • 持有承销商5%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持有申请上市企业股份达到5%以上时,或承销商与持有申请上市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有利害关系时(机构投资者除外);
  • 承销商的董事会成员持有申请上市企业股份达到1%以上时;
  • 承销商与申请上市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之间,或申请上市企业与承销商存有利害关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