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市场概要
排放权交易制度推进过程
① 《京都议定书》生效(2005.02) → 制订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09.11)→ ③ 制定《绿色发展基本法》(2010.01)→ ④制定《排放权交易制法》(2012.05)→ ⑤ 指定开设排放权交易所(2014.01)
  • ① 《京都议定书》生效(2005.02)后,以欧盟为中心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得以扩大
  • ② 政府确立“新发展动力愿景及发展战略”(2009.01),根据国策研究机构联合分析并发表的可减排量结果,制订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09.11)
  • ③ 通过制定《绿色发展成长基本法》('10.1)为引进“限额交易方案”( Cap&Trade )确立法律依据。
  • ④ 通过制定《排放权交易制法》(2012.05)明确了交易机制——通过制定《排放权交易制法》(2012.05)明确了交易机制——发挥市场职能,以交易公正透明、国际合作等为基本原则,标明会员、交易方法、清算与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控等运营规定上的法定记载事项。
    주의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及其交易相关法律*
  • ⑤ 指定韩国交易所为排放权交易所的公告('14.1)
碳排放权交易所运营规定内容, 碳排放权交易所业务
排放权交易所运营规定内容(《排放权交易法》第22条2款) 排放权交易所业务(《实施令》第27条)
排放权交易所会员 市场的开设及运营
交易方法 (竞价)交易· (收费配额)拍卖
清算·结算 确认交易、债务转让、扣减、结算品种·金额的确认,保障结算执行,结算不执行处置,结算指令
交易信息披露 买卖优先报价,实时公布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最新价等
市场监控 价格、交易量的非正常变动等异常交易的审理及监督
纠纷调解等 调解当事人申诉的买卖纠纷等
会员营业 주의受托相关事项
排放权交易制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制概念
  • 各企业按照所分配的碳排放权范围之内进行排放,剩余或不足的碳排放权可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
  • 企业根据各自的温室气体减排费用自订减排或通过市场购买碳排放权满足排放许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