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上市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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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于通过公募实现有偿增资 (《资本市场法》第165条之6)
- 上市法人可按照章程规定,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排除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向非指定公众(包括该公司股东在内)发行新股。
- 关于无表决权股票发行限额的特别条例(《资本市场法》第165条之15)
- 非上市法人可在总股票数25%以内 发行无表决权股票。但,上市法人的境外发行股票、境外可转换债券、境外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或其他与股票相关的证券,以及因行使证书权利而发行的无表决权股票,均不记入发行限额内。
- 关于股票股利的特别条例(《资本市场法》第165条 第13款)
- 非上市法人的股票股利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额的二分之一,而上市法人的股票股利额度则可达到可分配利润的全额。
- 股东大会召集流程的简化(《商法》第542条之4)
- 非上市法人召集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全部股东。上市法人召集股东大会,需通知具有表决权的、持股量低于总发行量1%的股东时,根据章程规定,召集人可在股东大会召开两周前,于2家以上日报刊登公告,以替代书面通知。
- 上市公司股东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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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股票转让所得税政策(《所得税法》 第94条、本法施行令第157条 第4款)
-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国家对上市股票的转让免除相关的所得税(除大股东外)。因此,以上市为目的的募集以及在有价证券市场上的转让,都可免除转让所得税。但,非上市股票进行转让时,须缴纳相当于收益的20%(中小企业为10%,中小企业以外的法人股票之大股东若持股日期未满1年时为30%)的税款。
- 继承、赠与财产的市价评估(《相续及与赠与税法》 第63条、本法施行令第53条)
- 继承、赠与非上市法人发行的股票时,须按照继承税或赠与税法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评估。而上市法人发行股票在继承或赠与过程中,则将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的前后各个两个月间的日收盘价的平均价作为基准进行评估。
- 关于证券交易税弹性税率的适用(《证券交易税法》第8条、本法施行令第5条)
- 转让非上市法人发行股票时,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5%。而在有价证券市场进行转让的上市法人股票,税率仅为0.15%(追加0.15%农特税)。
- 放宽少数股东权利行使等(《商法》第542条之6、同条之7)
- 就商法规定的有关少数股东权利及集中投票制的行使要件(1%)等,可对上市法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放宽。
- 上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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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于筹措资金
- 可通过有偿增资、发行境外存托凭证(DR:depositary receipts)、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多种方式轻松达到筹措大规模资金的目的。
- 提高企业知名度
- 新闻、电视等媒体对上市法人的股价信息不断进行播报,能够将企业宣传效果最大化,从而提高国内外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认知度。 同时,知名度的提高还将吸引优秀人才,有助于企业招纳贤士。
- 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的顺畅运作
- 为确保上市公司在分拆或兼并后能够顺利恢复上市,KRX为其构建并完善符合上市要件等的环境, 以促进上市法人能够顺畅地对企业结构进行符合经营目的的调整。